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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机关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起诉期限应如何认定?

被征收老百姓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却没有获得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一直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时,起诉期限如何认定?是否已经超出了法定起诉期限呢?请参看最高法张运福、刘子荣因诉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一、案情简介

张运福、刘子荣申请再审称:本案系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不因时间推延而消失。张运福、刘子荣的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但未获得任何补偿。原审裁定对不履行法定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案件,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二、最高法观点

张运福、刘子荣的一审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龙亭区政府没有依法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龙亭区政府履行法定征收补偿职责。根据询问查明,张运福案涉房屋的土地为集体性质,刘子荣案涉房屋的土地为国有性质。张运福、刘子荣共同提起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并分案处理。一审法院未经释明而迳行作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关于起诉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本案中,刘子荣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因此,刘子荣以请求龙亭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裁定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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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最高法关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起诉期限如何认定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版主,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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