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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公房承租人在公房被征收、强拆案件中是适格诉讼主体

导读:公房承租行为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所谓公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而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在公房征拆案件中,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利常常得不到有效保障。公房承租人能否作为适格主体参与其中,最高法在(2018)最高法行申221号裁判文书中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观点。

【裁判要旨】

直管公房租赁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一项具有重大财产利益的权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权,直管公房承租人是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获得直管公房租赁权。基于该项权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征收部门在征收直管公房的过程中,考虑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权益的直接且重大影响,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认为补偿决定、强拆行为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27日,驿城区向阳街89号被列入河南省2016年棚户区改造计划。2016年3月3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人民街道向阳花园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驿政征〔2016〕5号),将驿城区向阳街89号纳入人民街道向阳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同时下发了《人民街道向阳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16年3月30日发布征收公告。任绮霞租住在位于驿城区向阳街89号的公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2004年4月16日时,原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为任绮霞颁发了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任绮霞在公房土地上自建有私有房屋,无合法使用权相关手续。征收公告发布后,任绮霞与驿城区人民街道办事处未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后驿城区政府委托驿城区人民街办事处对任绮霞自建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任绮霞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确认其是房屋自建部分的适格原告,公房部分权益部分以其不是房屋产权人不予支持其诉求。任绮霞与驿城区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任绮霞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再审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公房行为并不侵犯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审判决认为再审申请人并不具有对其承租的公房被征收进行起诉的条件和资格,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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