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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款未依法到位,征收决定违法!

近年来,因征收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在征收过程中,补偿款当属被征收人所关心的重点,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法律也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法条速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在征收前必须满足的条件。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依法依规存储补偿款,也因此产生了一些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征收决定案件中,对于补偿款的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说明。

1、行政机关仅提供出具的征收补偿账户结存资金证明,不能证明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补偿资金已经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违法。

2、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即便最终未出现因安置补偿资金不足影响对被征收人安置补偿的情形,但若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相应资金足额到位,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专户专储是指征收补偿款应当存入专门用于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账户上,不得存入市、县人民政府的基本账户或其他账户。行政机关虽提交了银行出具的单位账户存款证明,但未明确该账户的性质,无法充分证实该账户符合”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要求。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补偿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依法由审计机关负责,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被征收人可由此按照公布内容得知相应的情况。

因此,在遇到征收的时候,若被征收人对于补偿款的相关问题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查询政府部门补偿款的信息,了解其对于征收补偿款是否做到了“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若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存储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补偿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也可要求公布相关的审计结果。若您遇到了有关征收的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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