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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的房子,如何获得更合理的补偿?

导读:自从投身于征地拆迁的法律事务中之后,总是有很多朋友向我咨询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事情。很多人有一个疑问,明明自己的房子是砖混的楼房,正常居住当中,政府偏偏要以棚户区改造的名目来拆迁房子,到底什么样子的标准才算是棚户区改造。有些被拆迁人觉得拆迁补偿不合理,有的被拆迁人则非常疑惑:“自家的房子明明还很新,为什么一夜之间就被划为棚户区?”

今天就为大家详细讲解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法律问题,帮助遇到“棚改”的被拆迁人合法维权,最大限度争取合理补偿。

一、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我们首先要了解棚户区的概念,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可知,棚户区是指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个工程项目,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目的是经过棚户区改造后,当地群众的住房条件会得到改善,大家可以住到配套设施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房子,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很多被拆迁人疑惑,为什么自家的房屋明明是较新的房屋,却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呢?其实,中央的政策是非常好的,为的是改善部分居住环境过差的居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在全国棚改的浪潮之中。大家赫然发现,个别地方不顾棚户区改造的真实意图,把一些新建小区,一些农村、甚至别墅区列入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拆迁方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大张旗鼓的搞拆迁。所以有时棚户区改造就只是一个拆迁项目,并不是因为被拆迁人的房屋破旧、居住条件差。

二、为什么棚户区改造更受各地方政府青睐?

因为国家的政策原因,近年来,棚户区改造有着进度快,资金充足,政策支持度高等的优势。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将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后,一系列的政策出台,使得各地方政府发现:使用棚改的名义,可以避免上一级政府的更多监督和审批。在征收过程中可以更加游刃有余的对付被征收人。棚户区改造是中央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安排了相当多的补助资金。但它现在却成为很多地方政府借拆迁之机,谋取地方财政和相关个人收入的途径——各地爆发出来很多拆迁公司行贿案件便可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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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棚户区改造有哪些拆迁补偿方式?

一般来讲,棚户区改造通常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货币补偿。实践中,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可以参考周边的市场房地产价格及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等。第二种就是产权置换。一般来讲,棚户区改造的产权调换补偿即是拆一还一:即拆一平米补偿一平米。考虑安置地点不同,按照地点远近对补偿面积进行酌情增减。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

四、法律赋予被拆迁人哪些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现行任何类型的棚户区改造都必须遵守基本的法律规定,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法律赋予的被拆迁人以下权利:

(一)、行使听证的权利

征补条例第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行政复议的权利

征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权利

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实,无论什么项目的拆迁,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按法定的程序审批,按法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一定不要着急签字,同时在接到相关的认定书或通知文件时,注意文件的复议期和诉讼期。应当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寻求法律帮助,争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请慎重在补偿协议上签字,这是你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后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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