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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补偿价不得低于市场价”拟列入司法解释计划

面对房屋征收补偿,老百姓大多心里都有一杆秤,补的多还是少,是否合理都能有简单的判断。那么,评判的依据是什么?补偿低于市场价或低于被征收人出资购买价格有什么后果?请参看最高法山东孔庆丰案。

 

一、案情简介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中指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照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被拆迁人孔庆丰认为补偿的价格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

 

二、司法解读: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应怎么定?

应参考就近新建商品房价。对此案例,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解释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王振宇指出,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法院一旦发现补偿方案明显低于法定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补偿价低于市场价的相关判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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