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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行政协议签订主体一定是行政机关么?

所谓行政协议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就是典型的行政协议然而,行政协议的签订主体并非一概是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

江西金龙塑业有限公司与宁都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土地收回及房屋收购合同》,对江西金龙塑业有限公司位于七里科技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收购。导致宁都县梅川供水有限公司因失去唯一供水客户而停产停业,公司资产处于闲置状态,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宁都县人民政府、宁都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只征收江西金龙塑业有限公司资产,不征收宁都县梅川供水有限公司资产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观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房屋收购合同》系宁都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江西金龙塑业有限公司协商签订。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宁都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宁都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宁都县国土资源局并统一承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其与江西金龙塑业有限公司签订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房屋收购合同,实质是宁都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宁都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江西金龙塑业有限公司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宁都县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一种方式,属于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协议。

2、由于江西金龙塑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被宁都县人民政府协议收回和收购,宁都县梅川供水有限公司丧失了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供水客户,无法正常经营,濒临停产停业。此时,宁都县人民政府对江西金龙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整体收回和收购的行为已对宁都县梅川供水有限公司的经营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在宁都县梅川供水有限公司就此提出收购申请,且宁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也对此提出相关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宁都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然宁都县人民政府对此并未予以处置,故二审判决认定其不履行处理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予以处理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美泰律师认为,在征收过程中由于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征收的情况不同因此可能会出现与非行政机关签订协议的行为对于行政协议,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对于行政协议的认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是为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一种方式签订的协议应视为行政协议另外对于公司与当事人签订案涉征收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全程参与了该协议的协商、签订和履行,应视为行政机关委托。

如果您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能够帮您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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