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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收系列二:评估方面的“坑”,你不得不避

评估结果,是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权益的价格基础。对于企业的规模化拆迁补偿而言,评估数目是庞大的,评估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与一般的房屋征收不同的是,对企业的价格评估,除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外,还包括对资产的评估。因此对同一家企业的评估,会存在2家评估公司评估的情形。

首先来了解法定的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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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主体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后,需通知征收项目内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协商选择评估机构,包括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能选定评估机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决定采取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多数情况下是摇号进行,邀请公证单位参与见证。公示选定结果后并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评估机构就可以开展评估方面的工作了。

了解法定的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后,我们再来看在评估中如何“逢坑必避”:

1、在未拿到评估结果前要求签约,坚决说不。

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补偿意见后,再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因为被征收人知晓了房屋和资产真正的市场价值,这是签约的基础。而在征收实践中,被征收人在未拿到评估结果前即要求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比比皆是,但被征收人应当明白何时签约最能保障自身的补偿利益。

在空白着房屋价值和资产价值补偿数目的补偿安置协议中,虽有如此丰厚的奖励但相比于房屋和资产价值的补偿仍九牛一毛,如果就此签约,房屋和资产真正的市场价值补偿将不再确定。

2、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一定要体现自己的意志。

评估机构的选择首先要以被征收人的意思合意为准,再者是体现少数服从多数或者合法选定程序选定。对于不尊重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的行为,直接“内定”评估机构后再通过程序选定的行为,需要坚决彻底维护自身合法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在本律所办案实践中,遇到过这样一个选定资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案例:首先,征收实施单位与某一资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的承诺函;其次,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摇号选择评估机构,期间还有公证单位见证;最后,该资产价格评估机构成功中签。在此情形下,被征收人当然要坚决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体现自己的意志。

3、评估须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而非政府指导价格。

国务院590号令明确规定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要以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础,即体现真实的市场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须客观、独立,其参照的评估依据应当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不能以某一部门制定的价格参考标准为依据。对于未登记建筑的补偿,装饰装修、资产的补偿,都有客观的市场价格,评估结果应以此为基础。如果被征收人发现评估结果严重偏离实际,针对评估结果被征收人有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

4、预防评估漏项。

对厂房、土地、机械设备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的评估,都应准确而客观。被征收人对自己的厂房是了解的,在评估的过程中或者拿到评估公司出具的初评结果后,应仔细核对评估项目是否有遗漏,如果有的话可以当场指出来并当场纠正。

对企业价值的补偿,评估应当是企业征收最重要的一环,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合法,评估依据是否合法,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都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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