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很多商住两用一起征收的行为。那么对于底商的商户该如何进行补偿呢?补偿的标准都有哪些呢?我简单的给大家讲解一下现有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此,各地方政府对停产停业的补偿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
例如,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第4条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登记为非住宅用途,实际产生经济收益的房屋均可获得停产停业补偿。其次,对于登记为住宅用途,但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在符合下列条件情况下,也可以获得停产停业补偿:
第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二,第二,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明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第四,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我们参照上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在面对政府的拆迁时,我们需要提前准备好房屋产权证以及产权的证明、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凭证、装饰装修的费用收据、公司会计账本等,用来证明我们是合法拥有和经营企业商户的。有的商户是通过跟房主签订租赁合同来承包经营的,那么对于承租人可以争取到的补偿则是装饰装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拆迁部门在跟我们协商补偿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提交这些证据用来合理合法的提高安置补偿费,给予我们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