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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一文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强拆问题!


导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都是先补偿后搬迁,在实践中大部分人也都是拿到钱后就搬走了,但也有部分人迟迟拿不到补偿款,那么这个时候,这部分的可能会被强制搬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强拆,强拆有合法强拆,也有违法强拆,那么为了不让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下面的这些知识你一定要知道!

    一、合法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市县级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合法强拆的前提是补偿问题已经获得了解决,未能签订补偿协议的,已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能够支付的已经全部支付,不能支付的也已经依法告知并履行了相应的提存,使补偿能够随时实现。

2、合法强拆的启动主体。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知,申请法院进行强拆的不是房屋征收部门,而是征收主体。

3、合法强拆的实施主体。人民法院受理市县级政府提起的强制申请后,会对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作出裁定,裁定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所以合法强拆,虽然向法院申请的,但是强制拆除的主体并不是法院执法人员,而是行政机关人员。

4、强拆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强拆即使是合法的也具有强制性,会对被征收人的财物造成损失,因此为了减少损失,强拆时必须遵守程序。原则上,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应当由被征收人自己搬迁,如果不配合搬迁的,应当以公证的方式固定整个搬迁过程。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的,首先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征收人到场,如果不到场的,需要在笔录载明。其次公证机关应当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设施,确保真实性和证明力。最后公证人员应当对所有物品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实施人员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对于物品在保管中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强制搬迁结束后,实施人还应制作通知书,通知被拆迁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实施单位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

 二、违法强拆,合法强拆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时间相对比较长,于是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便会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1、强拆主体的确定。违法强拆,强拆的机关一般都不会出示文件或出示证件,致使被征收人无法得知强拆人员的身份及单位,甚至有的行政机关趁着被征收人不在家将房屋偷偷拆掉,像这种情况,一般推定为市县级政府、征收主管部门所实施,如果市县级政府、征收主管部门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其他主体拆除的除外。

2、强拆损失的举证责任。原则上被征收人应当对损失的事实和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由于实施机关强制拆迁和拆除时没有依法制作公证笔录和公证清单,导致被征收人对灭失损坏的财物无法充分履行举证责任的,在被征收人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有财产损坏灭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强制搬迁没有造成财产损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就意味着即便损害事实真伪不明,被征收人对有关损害的事实仍须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对某些明显夸大的损失或者被征收人无法履行初步证明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全案因素和各方的过错情况,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具体赔偿金额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国有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能会对个别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而强制拆除又有合法和违法之分,合法强拆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所以在实践中违法强拆的事件频发,如果你遇到了征收,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知识,尽量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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