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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拆迁中最重要的五个维权时间点

导语:

   有过诉讼维权经验的朋友们都知道,时间节点很重要,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拆迁中尤其如此。

   拆迁时,一般会设立一个临时机构——拆迁办。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办的工作基本也结束了,多年后这个机构或开发商可能都不在了。时过境迁物是人非,时间拖的越久,越不利于拆迁人维权。即便是这样,由于维权意识的不坚定或各种因素的影响,总是让许多被拆迁人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而追悔莫及。美泰律师提醒您以下这几个时间点一定要切记,以备不时之需。

1、征求意见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未在公示期内提出意见的,将认定为对安置补偿方案没有异议,而安置方案包括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涉及“钱袋子”的重要信息,可以说是很重要了。

2、申请评估复核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房屋的价值补偿取决于评估机构的结果,因此对评估结果不满意,需立即进行复核,这样可以加大最终补偿得以提高的机会。

3、申请信息公开答复期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在维权过程中,公开政府信息是一个必要的环节,政府信息的公开结果对被拆迁人维权起到很重要的影响,因为大部分被征收人在委托时提供的资料都非常有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帮助律师收集证据,有助于律师全面掌握信息,把握案情的进展和方向。

4、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许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并不重视,总觉得有一个兜底的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很多人甚至直接放弃复议,其实复议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护被拆迁人,甚至可以延缓侵害行为的进一步发生,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所以一定要重视复议的期限。

5、提起行政诉讼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以上重要的五个时间节点您记住了吗?征收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情况很常见,此时要通过法律途径才能更好的解决纠纷,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留言或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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