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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开发区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老百姓该告谁呢?

导读:邓小平同志在1984年主张“增加一些港口城市,这些地方不叫特区,但可以实行特区的某些政策”。经济开发区一般以较有经济实力的市县为依托,实行特殊的土地、税收、补贴等经济政策,通过招商引资和自我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增长与发展。在实践中,经济开发区也逐步承担了一部分行政管理功能,比如规划、建设、土地开发、工商管理、项目审批等。对于开发区做出的行政行为,如何确定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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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2018年《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做出了相应处理。

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注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最正式化的开发区模式,他们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这个开发区管理机构下边,还会设立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

当老百姓对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注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告这个开发区管理机构。

当老百姓对对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告这个职能部门。

2、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由于开发区可以享受很多优惠政策、吸引投资、拉动当地经济,地方纷纷设立各种开发区,但是很多没有经过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种时候就看该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无授权了。当开发区管理机构取得有效授权时,就取得了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老百姓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直接告这个管理机构。当没有取得有效授权时,也就没有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老百姓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不能直接告管理机构了,而应当告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省政府。

这里的核心是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无行政主体资格”,对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例如,某个开发区委员会是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开发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它现在是一个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一般对外表现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办事机构等。行政机构只有获得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所以该行政机构不是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如果也没有有效授权,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自然老百姓也不能将它作为诉讼的被告。正确的理解是:它代表着自己的行政机关,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老百姓要告的时候,也应当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总结:针对开发区的行政行为,老百姓们要擦亮眼睛看清这个开发区有没有国务院、省政府的审批,有没有有效授权,一定要告对管理机构,不然可能会陷入推诿扯皮的尴尬境地,浪费我们的宝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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