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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公告、不公布这些,属于违法!

【导读】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由于被征收人和政府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一些纠纷的产生。这就说明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是十分重要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也对需要公告、公布的文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过程中您一定要注意看以下几个文件是否有公告或公布,如未公告或公布,属于违法,您可以通过维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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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安置方案应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这就说明法律规定补偿方案是需要预先公告的,公告的目的就在于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补偿方案并发表自己意见,提出自己的要求,然后征收部门通过收集被征收人的反馈意见,再修改补偿安置方案,经过这个程序后,补偿安置的方案才是相对公平的。此外,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也需要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征收决定应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老百姓对征收项目有权了解其基本情况,该情况就需要通过征收决定来了解,征收决定是征收中最基础的公告事项。公告上必须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维护老百姓根本权益的事项,否则该征收决定就是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调查登记情况应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在现实中,老百姓经常就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与房屋征收部门产生纠纷,就是因为房屋征收部门未把调查结果告知被征收人并取得被征收人的确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把之前做好的一户一档的调查结果告知被征收人。这份调查结果既是征收部门发放补偿的依据,也是老百姓维权时的证据,需要公布,否则违法。


四、补偿决定应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这就说明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老百姓并不是就得不到补偿,而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五、分户补偿情况应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综上,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老百姓一定要注意看应公告或公布的文件是否依法进行了公告或公布,如未公告或公布,属于违法,可以通过维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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