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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房屋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导言:《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有关农村房屋的转让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实践,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上述规定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的法律规范体现。

房屋不可悬空而建,它必然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通过划拨或者转让的方式供受让方使用,经依法登记,土地受让方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受让方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书。农村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经依法建设符合乡村规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符合规划证明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书。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美泰律师曾代理类似案件:

李女士(化名)拥有北京某小区住宅一套,该住宅于1980年代建成,那时李女士便买下这套住宅,依法享有该住宅所有权,同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住宅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应依法由李女士享有。但在2003年,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署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房地产开发商,侵犯了李女士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李女士必然不服气,向法院起合同无效的诉讼。但一、二审法院都不予审查违反的法律强行性规定,仅以达不到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明标准为由,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房地一体主义原则,李女士准备以充分的法律支持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应确保类案统一法律适用。下面附上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图片1

根据以上分析,美泰律师坚决支持李女士通过再审申请的方式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并积极提供法律支持,争取获得合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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