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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面临征收,专业律师教你依法应对!

公房的概念: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承租公房征收时,协议签订主体。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决定做出时,房屋征收在公房承租人已死亡,尚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公房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承租人的继承人共同签订;如果已经依法确定承租人的,应当由新承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按户进行补偿。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主动通知或者通过公告的方式,将与房屋征收有关的信息(法律、决定、政策、评估或者征询结果等信息),告知承租人或者其成年家属。

(二)提出意见权。在因旧区改建而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承租人可以就参加征收范围的确定、征收方案决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三)选择权。承租人有权与房屋征收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房屋的评估机构;并且有权选择安置房屋等

(四)申诉权。承租人对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五)监督权。承租人有权对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公开房屋征收信息、公布房源,居住困难人员人口认定等信息,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公正,并且就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信访、纪律监察部门进行反映。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通过地方确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对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过程中权利的漠视,是严重侵害公房承租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房承租人在面临征收时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参与。律师有多年处理征收公房案件的经验,通过分析案件材料,能够更快更准确的找到征收公房中的违法点,帮助公房承租人更好的维权。因此,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情况,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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