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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行政机关通知停电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2005年A公司在某市甲区承包60余亩地及全部建筑物并一直经营。2012年甲区政府对A公司所在地进行城中村改造。2014年某日,甲区政府向当地供电公司发送《关于停断建设电力供应的函》,函中表明因涉及地块正在城中村改造,为避免拆除中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求供电公司配合停止对该地块建筑供电。A公司的经营性用房住所地在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内,认为甲区政府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美泰律师认为,要想确定甲区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从三点进行入手:

一、甲区政府通知停电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的行为。本案,甲区政府通知供电公司停电是希望供电公司提供辅助行为,并未在甲区政府与供电公司之间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实质要件,因此甲区政府通知停电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甲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权能,其通知供电公司停电是其涉案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一部分,具体运用了行政权,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二、A公司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甲区政府通知供电公司对涉案开发地块停电,供电公司按照要求的时间、范围停止了涉案地块的电力供应。A公司的经营性用房住所地在甲区政府通知供电公司停止电力供应的区域内,A公司是合法用电人,其用电权益受到了影响。从形式上看,是供电公司的停电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影响,但综合全案来看,对涉案开发地块停止电力供应是甲区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一部分,供电公司对停电原因、停电范围等事实不具有判断能力和义务,其停止电力供应仅是辅助甲区政府的通知停电行为,故实质上是甲区政府的通知停电行为给A公司带来了影响。因此,A公司与甲区政府的通知停电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甲区政府通知停电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对涉案开发地块停止电力供应是甲区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一部分,涉案开发地块是否如涉案函中所述属于存在火灾隐患的判断职责属于甲区政府,供电公司对上述事项不具有判断能力,其也没有判断义务,其停止电力供应仅是辅助甲区政府的行为。相应的,停止供电可能对A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的合理注意义务,也应当由甲区政府来承担。而实际上,甲区政府并未尽到义务,保障涉案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正常供电。另外,甲区政府向供电公司发送涉案函,要求供电公司对涉案开发地块停止电力供应的目的是变相实现相关居民或商户搬迁,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甲区政府要求供电公司对A公司建筑停电并造成停电的事实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该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不得中断供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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