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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不得不说的那些事儿

近些年城市不断扩大,在城市周边以及城市内,集体土地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转变为国有土地,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对“城中村”的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是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由于各地做法十分混乱,引发的问题相对激烈,在这里,美泰发表一下看法。

一、“城中村”的土地性质界定

“城中村”分为两种:一是集体土地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后就已经被征收,农民的户籍也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市户籍,征收后因资金等问题,原集体土地上农民居住的房屋未被拆迁,较长时间保留下来,形成的“城中村”;二是农民居住的房屋的周边土地相续被征收,农民户籍仍保留农村户籍,整个区域都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但农民居住的房屋始终未被征收,形成的“城中村”。对于第二种情况,土地属于何种性质,存在很大争议,对于这种确定土地性质的问题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来获悉土地的性质。

二、征收“城中村”房屋的程序问题

 对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城中村”,征收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进行。对未被征收的“城中村”的房屋征收程序与前者不同,其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一)、发布拟征地公告

县级或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拟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用途并且公告应当张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

(二)、拟征地现场调查确认和登记,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或者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

(三)、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听证、根据意见修改方案

县级或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或者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和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以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批准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

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对于报批的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村委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后,应当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县级或者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始组织实施征地与补偿安置方案。

(六)、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七)、足额到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八)、签订补偿协议

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九)、征地文件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包括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十)、批准土地征收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

(十一)发布征地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的地点。

(十二)落实补偿款到具体被征收人

 落实补偿款到被征收人,双方按照签订的协议履行义务,被征收人交付土地。

三、补偿标准的问题

美泰认为:对于土地已经征收过的“城中村”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计算。由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有很大差异,因此各地对于土地未被征收过的“城中村”的房屋标准应如何计算,各地方做法不一,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征收“城中村”的房屋及其他损失的补偿,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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