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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事租赁合同VS公房承租关系

公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那么若与公房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征收过程中是否能够得到补偿?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院的案例做出了明确的解答:在法律上并不能以民事租赁合同直接取代公房承租关系,即不能基于普通的民事租赁合同取得公房承租人的主体资格。

案情介绍:

1987年至2012年西湖房管所将政府直管公房租赁给南昌五金厂使用,南昌五金厂一直按期交纳租金,2009年4月16日,南昌五金厂与曾树槐签订协议,约定由南昌五金厂提供中山路218号店面给曾树槐使用,起租时间为2009年4月16日至2010年4月15日止。2012年,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对案涉房屋实施征收。2012年4月,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西湖房管所(被征收人)、南昌五金厂(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曾树槐、曾媛,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上述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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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我国的公房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大多数的出租的公房计划经济的产物,公房的承租人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分房的受益人。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用和使用权。因此对于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补偿行为对公房承租人权益的直接且重大影响,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在征收过程中,公房承租人往往能够获得绝大部分(95%以上)的补偿。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公房承租人获得补偿的资格:“(五)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六)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随着我国城市现代进程的加快,公房征收也愈发普遍,然而在征收过程中一些承租人并没有获得合理的补偿,因此如果您遇到公房征收,可以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能够帮助您更好的维权获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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