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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非住宅房屋也要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一些地区的征收部门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尤其是对于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法条速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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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作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附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对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剥夺了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在驳回要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诉求的同时,确认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非住宅房屋仅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违法,并要求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有效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美泰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无论是对于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因此,如果您遭遇了房屋征收,应仔细阅读公告的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若对于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存在异议应及时提出,通过法律的手段合法合理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若您对于征收存在异议,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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