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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大教授坠亡前遇强拆,以拆危促拆迁能合法吗?

2021年1月18日上午8时许,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庹继光从学校田家炳楼10楼跳下,经抢救无效身亡。庹继光妻子李缨向媒体证实,丈夫是自杀,李缨称,庹继光的自杀跟他们房屋拆迁问题有关。

去年10月,庹继光两套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在没有任何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被强拆。事后,庹继光夫妇多方投诉,等来成华区方面一纸回复:您所反映的两套房屋分别于2011年、2013年启动搬迁工作,因该两套房屋长年无人居住,后经鉴定其两套房屋为D级危房,基于此可能存在的危险隐患,区棚改公司为了排除此危险而对该两套房屋实施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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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房?

危房是指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其中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违法点分析

那么,已被纳入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能否被以危房名义“解危排险”拆除呢?事实上, “解危排险”式拆迁不具有合法性!

首先,根据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只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才有权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庹继光教授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究竟是被谁提出了危房鉴定申请,这点亟待查清并予以示明。

第二,对经依法鉴定为D级危房需要整体拆除的,应当由区住建委或者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解危排险通知或者紧急避险决定,之后由有权的机关组织实施拆除。相关通知、决定包括危房鉴定报告都应当依法送达给房屋所有权人,确保其知情权和提起诉讼寻求救济的权利。

无论如何,“区棚改公司”作为民事主体都不具有拆除房屋的权力,相关法律责任只能由住建委、街道办或者拆迁办等行政主体承担。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解危拆除的相关裁判及其发布的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中的观点:征收项目启动后,虽进行了评估等程序,但在未能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也未及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市、县级政府对征收范围内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又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有滥用职权之嫌。多起裁判观点均认为“以拆危替代拆迁”的做法属于行政目的不当,不具有合法性。对征收范围内“危险房屋”的解危,完全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的程序予以解决。

实践中政府往往以“危房”名义实施房屋征收,从而规避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节约房屋征收成本,并达到快速征收的目的。广大被征收人遇到以“危房”名义进行征收时,莫要慌张,及时取证,及时走司法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看,在征拆中遭遇“危房鉴定”时,要注意做到以下3点:1. 及时居家守房,对恶意毁损破坏房屋框架、构件的违法行为予以有效制止,避免别有用心之人将好房拆成危房,再进行解危排险;2. 对张贴、送达的解危排险通知等坚决依法起诉,争取将其撤销;3. 房屋已遭拆除的,要及时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保留通过申请行政赔偿程序对违法拆除行为施以惩戒的希望。

总之,认定房屋为危房需要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不是随随便便一句话就可以。即使被认定为危房,也要给与被征收人合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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