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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如何维权:选权属争议处理程序还是撤销土地登记?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无奇不有,有一些老百姓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忽然发现自己的土地上居然不止自己一个土地使用证,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是通过土地权属争议程序还是通过撤销土地登记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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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政府颁发土地权属证书的行为不服,不应由政府先行处理,因为:第一,这种情况下不属于权属争议,因为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登记发证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权属已经被政府发证行为所肯定,受法律保护。如前述发证行为是“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当事人对发证行为不服的,无需再经过政府确权程序,可以直接通过撤销土地登记的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土地使用证是由政府颁发的,就不应当再由政府自己来审查而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否则就是由政府对自己的颁证行为进行审查裁断,有违公平正义。


但是,有些情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土地权属证书的发证机关不同,且该相关发证机关都无法肯定当事人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认定为土地权属争议,适用土地权属争议程序,由政府先行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种情况下,法院无从判断当事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真实有效性,也就无法判断各方证书记载的权属范围是否重复,此时若直接通提起撤销土地登记的诉讼撤销任何一方的土地证都可能存在问题。


所以,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两份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两份权属证书孰真孰伪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另一方当事人此时以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综上,在同一块地同时有两个土地使用证时,正常情况下土地权人可以直接通过撤销土地登记的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若两份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两份权属证书孰真孰伪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土地权属争议,通过启动土地权属争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由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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