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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不得不提的那“两年”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各部门应分工明确、共同配合,依据法律规定流程有序进行征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时效的问题,例如农用地专用批准后实施具体征用或用地行为的时效、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的时效,今天小编就为小伙伴们介绍土地征收中那些不得不说的两年时效问题!

“两年”之一: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如有关部门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或者有关部门已实施征地,但征地行为发生后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土地的使用应符合物权法中物尽其用之立法精神。

“两年”之二: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去再次申请有关部门按照最新的标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两年”之三: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

若征收的土地为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查询该地块农用地转用是否失效。

“两年”之四:严禁闲置、荒芜耕地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该规定充分体现了物尽其用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的精神。

美泰律师认为,实务中很多地区存在土地征收后有关部门连续多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问题,对此种情况,被征收人应及时发现,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救济,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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