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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疑问解答之二

上一篇文章对农村宅基地确权过程中常见的疑问,选择了部分问题向大家进行了解答,本文继续就其他问题向大家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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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宅基地登记的“户”怎么认定?

首先地方上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没有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① “户”原则上要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② 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没有办法进行认定的,可以参考当地家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本村的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6、不是本村的人取得的宅基地能确权登记吗?

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的规定,不是本村成员取得宅基地,按下列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①非本村人员因为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在退出原来宅基地并且注销登记后,对新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

②非本村人员(包含转为城镇户口的原村民),因为继承的房屋而占有的宅基地,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确权登记,但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会备注“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③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之前,回到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来就在农村合法取得了宅基地的,或者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经过村委会公告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后,可以依法进行确权登记,但会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之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确权登记。


7、本村村民之间互换的房屋怎么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组织的同意,农民之间因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8、村民之间转让或者赠与的房屋怎么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组织的同意,在本村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赠与宅基地上的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进行确权登记。转移登记时,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要根据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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