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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不履行怎么办?

导读: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会与被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安置补偿协议中,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费等方面进行说明,协议一签,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本来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一件好事,但是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约后,遇到征收方迟迟未交付安置房或者支付补偿款的情况时,就会将被征收人带入困境之中。那么,当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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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据此可知,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不进行补偿安置的,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迁,需要待补偿安置完成后才能进行拆迁工作。因此,遇到征收方没有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不进行搬迁,待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后再进行搬迁。


二、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美泰律师提示: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却不履行约定,被征收人应积极征收方沟通,要求履行协议并承担因为迟延履行而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则通过诉讼手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征收案件维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被征收人应积极寻求专业征拆律师的帮助,不一意孤行,以便争取到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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