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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征收后不仅不给补偿款,还让继续住?

导读:新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保障失地农民的权利: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将农民迁出赖以生存的地方,割断难舍的故土情怀,更重要的是丧失了维持生活来源的耕地、安歇的住房,需要国家提供临时甚至永久的措施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

2011年,当地为进行经济开发区建设,开展了大规模的储备用地征收工作,将包括杨女士土地及房屋在内的好几个村庄都实施了征收,但对杨女士的住宅房屋、地上附着物补偿全部支付给村委会,杨女士没有拿到相关的补偿款。当地政府还给杨女士及家人交了社保,但没有让其搬离该处住所。

直到2020年,当地政府一纸通知,要将包括杨女士住宅在内的房屋实施征收。随即,该项目的拆迁指挥部委托评估公司对杨女士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时点在2020年5月,但巧合的是,评估结果竟和2011年支付给村委会的杨女士住宅房屋、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一致!然后村委会将这笔金额支付给杨女士。

杨女士必然不会服气。

1.村委会将对杨女士的补偿款占据近10年,这近10年时间经济发展迅速,当地经济开发区建设已颇具规模,周边兴建起商场、住宅楼以及学校等配套设施,土地及房屋价值普遍升值。

2.拆迁指挥部委托评估公司,评估费用还要让杨女士承担,并且评估的价值和2011年的补偿款一致,仅仅是形式主义走个过场。

3.村委会支付的2011年的住宅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已无法满足在相同区域买一套足够一家人居住的商品房,生活水平严重降低。

4.2020年最新推出的房屋征收通知,明确载明是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当地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法律规定释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规定以及征收实践中都要求,集体土地征收,应当将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依法保障村民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八十条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侵占、挪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侵占补偿费用,但村委会却将补偿款据为己有近10年,在2020年要拆除房屋的时候竟用评估公司评估来名正言顺将该笔补偿款支付给杨女士,披上合法外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寻求权利救济之路:

杨女士在寻求权利救济道路上遇到几多波折,向当地监察部门、纪委部门投诉举报,目前为止还未得到回应;委托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只做了信息公开就再不进行维权工作了;最后杨女士经朋友介绍,找到只为被征拆人服务的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经过近两个小时的交谈,杨女士认同张律师的代理方案,根据律师的安排,正一步步进行维权的工作。

相信,守得云开见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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