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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省政府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作出的批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吗?

土地征收工作事关老百姓切身生活,一环扣一环十分严谨,所以很多老百姓会遇到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同一件事流程批复或者在不同级别的文件里重复见到相关问题的情况发生。比如,省政府对国务院已经作出批准的土地征收作出批复,这种情况对省政府的批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吗?请参看最高法陈平、湛美贵、韩美兰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案

 

一、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陈平、湛美贵、韩美兰申请再审主张:江苏省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的行为超越职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起诉予以立案。具体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苏国土资函(20161071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南京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函》中载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南京市等6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你市上报的《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审批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6]177号)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函复如下……。”

 

二、最高法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主体限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二者依法分别行使审批权。对同一块土地的征收而言,仅需有权机关审批一次,而无需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进行审批。具体到本案中,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1071号函,是在国务院已经批准相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前提下,对南京市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审批,该行为并非行使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的法定批准权限,不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审批行为,也即本案中批准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国务院。再审申请人认为江苏省政府超越职权征收基本农田,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在认定事实和分析理由上并无明显不当。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中“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不是行使法定批准权限,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参见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工作动态》2015年第2期)之表述含义,原审法院处理结果之正当性、合法性应予肯定。本案无启动再审之必要。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陈平、湛美贵、韩美兰的再审申请。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行为作出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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