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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答复,绝不是维权的终点!

信访是中国特有的制度之一,老百姓的权利受到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害时,“找官告状”的合法信访成为维权的途径之一。但实务中将信访答复认定为重复处理的行政行为,让其不再具有可诉性(复议+诉讼),却是关上了老百姓继续维权的大门,此时不利于矛盾的化解、纠纷的解决与权利的维护。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在何种情形下信访答复仍可诉。

一、当信访答复只是内部程序性的告知和答复,因为没有什么实质内容或并不涉及信访人的实体权利,自然不可诉。

二、当信访答复只是重复先前机关作出的答复内容,并没有作出新的实体上的处理,自然也不可诉。

三、当信访答复对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影响,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新的行政处理决定时,对于此答复,信访人就拥有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那么何为造成了实质影响呢?举个例子,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告知已履职或不履职情况,此时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不仅是对信访、投诉的答复,更是对申请人诉求的实质回应,是对其是否作出履职行为的一种告知,而绝非简单的重复处理行为。

综上可知,在理性维权、合法信访的过程中,权利义务是否受到了实质影响,成为能否继续维权的关键。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而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只有60日,且经过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仅有15日。所以在维权过程中信访人也要注意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权利灭失后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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