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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征地中不吃亏!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长和生活的地方,即便贫穷与落后,也不愿抛弃这片土地而搬入繁华的城镇。

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国家会通过征收土地的方式,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后,交出土地,由国家实施建设活动。

基于种种原因,也许是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低,也许是被征地农民要价太高,也许是深爱乡土不愿搬离,征收方一直未能与被征地农民达成补偿协议。即使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方经过法定程序对被征地农民给予补偿安置后,可以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那么,征收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时应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首先,认识到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应满足这些条件:

一、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已经经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例如:发布拟征地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村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并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还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规定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满足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是合法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最低限度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据此,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是无权作出此决定的,一旦作出主体是他们,那么被征收人可拒绝交出土地。

其次,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所依据的征地批准文件、征收程序合法性、补偿安置合法性等因素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如果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则对其具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补偿不满意,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让负责征收工作的上级领导机关了解详情,介入到补偿安置的协商中,争取到对自身合理的补偿。

三、针对征收土地公告等征收程序中行政机关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这些程序会成为被征收人不领取补偿的正当理由,并且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会成为法院审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时候,大多数被征收人只是选择与征收方相对峙,不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消极对抗的结局是,不光土地需要交出,还有可能承担阻挠执法的不利后果。如果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认为自己有理有据,且也不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那么等到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旦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则进入交出土地的最后一道程序了,再难以有救济的途径。

因此,美泰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当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一定要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让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案件事实提起相应的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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