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页

征地拆迁中保障农民权益,不是儿戏!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日趋完善,新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拆迁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并明确表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基于种种原因,拆迁实践中并不平静,侵犯被征地农民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今天来讨论美泰律师代理到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之一:

1.2010年,当事人所在的农村被纳入征收范围,开始实行土地征收工作;2011年,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未将该部分补偿款支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都是存续状态,一直未搬离。

2.2020年,当地政府作出征收范围的通告。随即,当地拆迁指挥部委托评估公司对当事人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评估,但评估的价格竟和9年前支付给村委会的该部分补偿款一致!村委会将该部分补偿款支付给当事人,要求其腾空房屋并搬离。

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价格,9年前征收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竟出奇一致。究竟是纯属事实,还是单纯对给予的补偿款披上程序合法的外衣?可想而知。

事实上,如今当地的房价已达到6000元/平,附近的配套设施、商品房都已建设完善,对当事人房屋的补偿仅500元/平,所给的补偿款,当事人难以在附近购买一套普通商品房,已严重侵害到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的补偿,村委会是获得土地补偿款的一方当事人;对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费用的补偿,由所有权人享有。

住宅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费用的补偿,由征收部门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而不应将该部分补偿与村委会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并支付给村委会。由所有权人与征收部门进行谈判、协商,提出合乎实际的利益诉求,自己的事情自己谈,能够更好地维护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争取到对自身最大利益的补偿。

针对村委会将当事人的补偿款非法占为己有长达9年,已经严重侵犯到当事人获得合法补偿的权益。9年前,对当事人的补偿完全可以满足其正常生活之需求,亦符合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9年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当地城市规模迅速扩大,将当事人房屋所在的农村纳入城市规划区内,周边兴建多套商品房,道路、学校等配套设施已然完善,对房屋的征收,应当符合公平补偿的原则,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

美泰律师介入后,针对已知的违法点,向当地政府提出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申请,认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当事人予以补偿,符合其利益诉求,也是征地补偿的延续,既符合公平补偿的原则,又符合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作出声明,认为村委会将占据的补偿款再支付给当事人,已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认定补偿协议无效,向当地政府作出补偿协议无效的声明等等,正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