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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征地程序违法,补偿协议不一定无效

在征收过程中一些被征收人盲目的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后才发现协议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若想要维权难度会大大提高最高院的案例明确说明了,拆迁补偿协议不因签订前征地程序不合法而无效

案例解读

杨先生因贵州省三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遇到了征收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杨先生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以该征收行为没有合法的征收文件及程序协议签订主体没有主体资格协议中补偿标准违法为由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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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涉案《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结果,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因此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既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关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为基础,同时也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在依法行政原则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才能确认无效,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动辄将双方经磋商达成合意的行政协议退回原点,既阻碍行政协议功能的发挥,也有悖于行政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及时有效实现。

律师解读:

美泰律师认为行政协议既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对于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应从以上两个方面来考虑补偿协议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要确认好补偿的相关事项若对于补偿方案有异议应及时提出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了征收方面的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忙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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