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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随母上户的子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导读:土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法,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会议经讨论才能决定补偿款分配。但是有的村在分配之时,没有分给随母上户的子女......

审判规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而户口系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前提。若母亲的户籍落于本村,其即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随母上户的子女亦应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此种情形下,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用时,随母上户的子女有权分得该土地补偿款。  

基本案情:阳煤集团建矿因征用马X湾村(宁武县凤凰镇马X湾村)一百二十五亩集体土地给付了4 375 000元土地补偿款,除去直接补偿农户耕地及集体留用的,还剩余3 000 000元,故马X湾村委和支委讨论研究,将该款发放给本村村民。经村委和支委几次讨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制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即给每位村民分配发放5 000元。但因赵X飞等二十七人系该村外甥(即二十七人的母亲的户口均落于马X湾村,其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十七人随母将户口亦落户于本村),两委及村民大会认为赵X飞等二十七人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故未向其分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X飞等二十七人以其户口随母皆在马X湾村,其母均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己亦应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定二十七人为马X湾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给每人分发5 000元土地补偿款。马X湾村委辩称,分配土地补偿款方案,系经两委(村委、支委)讨论研究,并召开村民大会决定的。不向赵X飞等二十七人给付土地补偿费系两委讨论研究的结果。 

争议焦点:母亲的户籍落于本村,且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母上户的子女是否直接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当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用时,随母上户的子女能否分得该土地补偿款。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马X湾村委给付赵X飞等二十七人每人5 000元土地补偿费。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可知,有权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主体,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前提为具有该集体组织的户口。本案中,赵X飞等二十七人以随母上户的方式落户于马X湾村,且自幼生活在马X湾村,故赵X飞等二十七人亦应具有马X湾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分得土地补偿费的成员权利。据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阳煤集团建矿在征用马X湾村集体土地时,给付的4 375 000元土地补偿款,赵X飞等二十七人有权分得该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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