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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了拆迁协议后,能反悔吗?

导读:拆迁协议作为行政协议的一种,同时具备行政与合同两个属性。一般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内容包括: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因安置方式会有所不同,并非每一个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内容都一致。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美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人问:“签完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能反悔吗?”一般而言是不可以反悔,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经签订,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在下面几种情况下,是可以反悔的:

一、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如果安置补偿协议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

二、拆迁协议主体无职权依据或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主体无职权依据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其签订协议无效。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三、房屋评估机构违法或评估价格不合理。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如果房屋评估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评估机构不依法进行评估,或者房屋评估结果显失公平,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四、通过威逼利诱,胁迫等方式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协议的情形,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

美泰律师提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出现可以撤销或解除情形,其法律效力并非当然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或者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沉睡的人,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及时通过诉讼积极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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