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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什么原则?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那么,老百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该了解哪些规定?政府公开信息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呢?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

1、主体限定为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但不包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2、范围限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

3、信息特点限定在具有一定载体的政府信息,如果行政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记录、未保存,则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1、总体原则: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机关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机关公开。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关,可以由其自行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1、公开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其中依申请公开是法院审理信息公开案件的最主要来源。

2、公开范围: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公开原则。

 

四、豁免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等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过程性信息,包括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5、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政府信息1

以上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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