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过征地拆迁并且有主张自己权益想法的老百姓都知道一个词,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们的很多证据或材料都来源于这个渠道,很多老百姓自己也开始慢慢学会给政府部门写申请要材料,但屡屡碰壁,政府部门以非我部门制作的文件为由拒绝公开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政府的这种答复是否合法?是不是只有制作机关才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呢?请参看最高法李爽诉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一、案情简介
李爽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录入保障房系统的被安置人信息应当事先经区、县人民政府盖章确认。”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作为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本条规定被安置人员信息须先经其盖章、确认。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征地已基本完成,再审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已经盖章、确认被安置人员,且保有再审申请人申请的“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张家窝村村委会宅基地置换中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被安置人信息”。2.一审、二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一审、二审均认为是再审申请人没有完成举证责任,未能提供证据或线索证明被申请人实际保有涉案信息,这明显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据此,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最高法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政府信息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同类型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也应当不同,通常概括为“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本案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张家窝村村委会宅基地置换中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被安置人信息”。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录入保障房系统的被安置人信息应当事先经区、县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被安置人信息,对保障房系统中录入的被安置人信息进行校对,对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情况进行审核,经校对无误和审核无异议的,应当将电子数据提交至保障房系统主库。”本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整理、加工、制作,属于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而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并非是该政府信息的制作主体,也不应负有公开义务。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再审申请人相关被安置人员信息不属于其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实际上也并未获取过相关信息。故原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李爽的再审申请。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政府信息应当找谁公开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