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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企业破产,其厂房承租人应如何进行安置补偿?

当事人作为享受破产企业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对被征收的破产企业产权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实际上享有以低于市场价格占用、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于企业破产或其他历史原因形成的,合法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因此当事人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时,征收单位须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住房生活水平不降低。请参看最高法黄师兴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一、案情简介

黄师兴认为《钟山县棚户改造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安置补偿协议》)第六条即使有效,也不能成为被申请人不支付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补偿款的理由,因为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相关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没有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书,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如果将《安置补偿协议》第六条“乙方要对上述产权房屋提供真实的产权证明,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承诺保证,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理解为“乙方没有产权证书,就没有货币安置补偿款”,那么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法律规定且明显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是基于棚户区改造的公益性、保障性、救济性,以及基于确保履行钟山县破产清算组与黄师兴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第六条“如因政策性等因素影响协议履行,须确保乙方享有同等面积的居住住房”,才作出的合理合法的约定。现被申请人没能确保黄师享有同等面积的居住住房,而是给予货币安置补偿,是合理合法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钟山县政府依法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支付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款142184元给申请人黄师兴。

 

二、最高法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才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故黄师兴作为承租人不能按照上述法规进行补偿。钟山县政府在查清事实后认定黄师兴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不继续履行该协议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黄师兴作为享受破产企业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对被征收的破产企业产权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实际上享有以低于市场价格占用、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于企业破产或其他历史原因形成的,是一种合法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权利,完全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涉案房屋的征收关系到黄师兴的基本生活生存条件,且对其依法享受的低价租赁房屋的社会福利权利将会产生现实的、直接的影响,因此当黄师兴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时,征收单位须切实维护好黄师兴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住房生活水平不降低。本案中,钟山县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时在原址建起了保障房,黄师兴也以1300/平方米的较低价格购买了120平方米的房屋,应当认定钟山县政府已经保障了黄师兴享有的特殊居住权利,并且住房条件有所改善。裁定驳回。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对享受破产企业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如何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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