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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收系列五:美泰胜诉,违法破坏后果必由实施者承担!

 被征收厂房区域内不是公共场所,企业所有权人有权在厂区四周建设围墙,装置大门。对于一些部门破坏性将围墙、大门拆除的行为,法院支持企业所有权人赔偿请求,要求有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委托人被征收厂房内存在部分未登记建筑,在当地政府未对该未登记建筑依法认定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认定结果报告,街道办也据此认定结果对委托人未登记厂房实施拆除行为,并将围墙和厂区大门破坏掉。委托人为保障厂区的封闭性和厂区内资产的安全性,用铁皮在厂区边缘当作围栏,并装置厂区大门。不久后,当地街道办发现委托人厂区边缘的铁皮围栏和大门,便进行了破坏性拆除行为。委托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委托人又依据该确认违法判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美泰律师观点

1、被征收人合法财产不容侵犯。委托人为了保护厂区内资产的安全,保障厂区的封闭性,在厂区边缘用铁皮作围栏并装置厂区大门。不论是厂区内的资产还是新修筑的铁皮围栏和大门,都属于委托人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容任何人侵犯。

2、当地街道办实施了破坏性拆除委托人新修筑的铁皮围栏和大门的违法行为,委托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侵犯,铁皮围栏和大门的价值毁灭,当地街道办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委托人铁皮围栏和大门确被当地街道办违法拆除,虽然委托人无法举证证明上述物品具体的损失数额,但法官可以结合案件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4、本案街道办的答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街道办认为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因此委托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本案街道办答辩理由不成立。(2)街道办认为委托人新修筑的铁皮围栏和大门没有经过规划审批。但未经审批并不影响铁皮围栏和大门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街道办没有权力破坏。(3)街道办认为拆除后的铁皮、大门材料仍在厂区内,在委托人的掌控之下,不予赔偿。但街道办将铁皮围栏、大门拆除后,其实际价值已经灭失,无法再起到保障厂区的封闭性和厂区内资产安全的功能。

判决结果

法官驳斥了街道办的答辩意见,认同美泰律师的观点,利用法官职业道德、生活经验等酌情对委托人确定了赔偿数额。

美泰律师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为了特定目的,破坏他人的私人财产,否则,该单位和个人将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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