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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收系列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有统一的规定吗?

由前文可知,停产停业损失是为了弥补因征收而导致被征收人无法继续利用被征收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获取收益,从而给到被征收人一定的缓冲期限,不至于因征收而大幅度降低被征收人的生产规模或者生活水平。然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你知道吗?

征补条例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规定,可以得知我国各地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规定是不同的。

各省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摘取几个地方的规定:

——例如四川省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一)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二)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三)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四)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浙江省这样规定停产停业损失,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南京市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八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美泰律师代理的浙江温州一个案件,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对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5%计算,予以补偿。即停产停业损失依据的是房屋评估价格及资产评估价格的总和比例计算。

总体来说,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方式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按照被征收房屋、资产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按生产经营收入损失计算,衡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企业先前的纳税额

——根据企业占地面积来计算

——委托评估公司评估。

如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被征收人有利,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有一点,在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之前,被征收人应当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最终由征收机关集思广益,确立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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