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常常遇到因房屋征收造成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合理的情形,那么,因征收造成房屋停产停业的损失应该如何计算呢?今天,我们就针对这一问题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讲解。
我国现行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范围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知,法律将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具体实施办法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各地的规定情况来看,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结合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净利润、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因素计算
以北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为例,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a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 b月净利润×c修正系数+d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其中,(1)a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此参数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b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3)c的基准值为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4)d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5)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
二、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
上海地区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美泰律师认为,实践中多数地区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停产停业的损失规定过于简单,常采用“一刀切”的形式。部分地区“一刀切”的行为可能导致赔偿金额过分低于实际停产停业损失,此时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平原则与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此类情况,建议专业的律师及时介入维权,从而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