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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政府信息公开不能滥用

随着老百姓法律知识愈加深入认识了解,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来获取政府有关征地拆迁的信息成为很多老百姓自己也会用的法律手段。虽说这是国家和法律赋予老百姓的合法权利,给老百姓带来很多便利,但是很多老百姓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还是会犯一些显而易见的错误,滥用权力就是很常见的一种。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利?政府已经采取哪些规制措施?我们应该如何注意呢?

 

一、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利?

一般来讲,大量、反复、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是明显的滥用行为。大量实践中部分申请人基于种种目的,向政府部门大量、反复甚至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致使行政机关行政资源的严重浪费。如淮安“王某某”近两年因集资问题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近千起,对政府信息答复不服申请复议近二百余起

 

二、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的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刊登了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通过个案裁判为政府信息公开权利滥用的规制提供了一个蓝本,但对这一方案能否普遍性的解决此类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新《条例》从立法的层面,分三个层次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的规制提供了依据。

1、对反复申请的不再重复处理。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2、收取合理的信息处理费。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实践中,因具体办法尚未出台,不建议行政机关通过收取费用的方式限制政府信息公开权滥用。

3、对反复多次申请的直接进行规制。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实践中,行政机关可以应用该条款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进行限制。

 

三、我们应该如何注意和避免

老百姓之所以会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有滥用权利之嫌的原因未必是出于主观恶意,很多老百姓更多是因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期工作没有做好,想申请的信息不能通过简单一两次就能拿齐,想到什么就要什么,没有进行综合分析和整理,一个部门申请多次,想要的资料总是有疏漏,所以才给政府部门造成权利滥用的错觉。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帮助您梳理证据资料,缺失的材料尽量进行整合处理,错漏的材料尽量整合补齐。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是有关不得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利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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