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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这些程序,无权把你的房子当违建拆迁除!

导读:在城市拆迁的时候,合乎法规的房子能够得到数目可观的拆迁补偿。但是有时候会发现你的有些房产属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在拆迁的时候往往只能得到很少的补偿,甚至没有任何补偿。拆迁方在执行拆迁任务时,为了进度,是否也会将那些本来不属于违章的建筑划分成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在拆迁过程中是如何划定的,需要哪些法定程序,你知道吗?又是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又该如何维权。在违章建筑的拆迁上,都有哪些法律流程呢?

现在的一些城市的老城区,许多简易的建筑物都是住户自建的。或者是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加以改造。这种房子如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明的话,就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改变了房屋的原有性质,不如将库房或院墙改造成了住房。关于违章建筑的划定,并没有国家统一的定义。各个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拆除违章建筑的是城管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县一级以上的城管部门是有拆除违建的权力的。所以现在城管是拆除违建的主力军。城管有的法律水平并不高,动不动就是直接暴力强拆。但是,在违建被拆除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府部门是需要走一套流程的,不然就是违法违规。这一点,房主一定要注意,在维权的时候提出,是强有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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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认定和拆除违章建筑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这些程序都有那几步呢?在这些程序中,作为房主又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步:立案、调查取证。立案就是当地的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等后,决定查处后的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拥有立案权的单位只有规划局/委、乡/镇人民政府、和某些取得了授权的执法组织。如果查处违建的立案部门是国土局/所、住房和城乡保障局、房管局等等单位,那么这就是错误的或者无效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相关建筑物的调查程序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七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但是在实际上,很多地方的执法人员在调查是往往是不按照规定来的。面对这种请况,房主可以主动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记下他们的有效信息,比如姓名和编号等。这对日后维权有帮助。还有多数人在被政府人员询问时往往会害怕紧张,这是一个误区。不仅不要紧张,也要小心问话里的陷阱,比如不该说的就不要说,也不要被他们吓到,毕竟他们不是警察,不会把你抓起来。最后在要你在笔录上签字的时候,你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异常时,一定要拒绝签字,并提出修改。

第二步:决定程序。关于《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在政府将住户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过程中,房主有知情权,有异议可以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房主也无需担心因为申辩而加重处罚,这些都是正常流程。所以,如果遇到了那种二话不说直接将限拆文书贴在房屋外墙上的做法,无疑是不合法的。

第三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及“拆除令”的送达和执行。走完上述流程后,政府会做出一个“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文书。房主需要在文件内的限定日期之前自行拆除,过了期限的,行政机关才有权依法强制拆除。如果未到日期便被强拆,属于违法行为。而且限拆决定书也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讼的。如果有异议就千万别错过了,这一环节建议聘请相关的律师进行。因为这个程序比较专业,而且一旦错过或者失败,那么即便政府处罚你错了也变成是对的了。

通过以上简单的描述,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违建的认定、房屋的强拆这些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一套较为繁琐的程序,中间也有一些时间的约束,如果执行过程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话,那么整个强拆程序就是违法的。可以申请赔偿自己的损失。还有就是要注意掌握好自己的主动权,包括行政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决议发出后的申诉权等,千万不要束手无策,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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