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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

非专业律师的被征收老百姓很难区分土地与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两个常见词,很多老百姓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傻傻分不清楚,对其代表的主要意义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都指什么?对我们的权益都带来哪些不同的影响呢?

 

 

一、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

1、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2、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3、调查登记并公布

4、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和公布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三、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问题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

1、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

2、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3、所有人产权不明

 

五、房屋征收与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同点

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都属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与征收有关的事项做出的单方行为,并具有可诉性。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途径是相同的,被征收人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复议60天诉讼6个月。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是“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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