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页

政府借由不依法公开信息,如何审查?

随着老百姓对法律的认知程度逐渐提高,大家对于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工具取得信息的这种方法也渐渐熟悉,但是仍有很多人被政府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公开所申请的信息,老百姓对此很疑惑,那么,政府常用什么理由拒绝信息公开?如何审查呢?

 

一、可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的行政行为

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进行政策咨询、信访投诉,对行政行为提出合法性质疑或法律状态确认等要求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行政机关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管理信息、决策过程信息的;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以党组织文号印发,或虽没有文号但制定主体是党委部门的党务信息的;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已对外公开发布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等的。

 

二、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1、被告能够说明其不可能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无需进一步提供证据(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被告无合理理由和机会制作或获取);

2、被告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但能提供已经尽合理搜索义务却仍不能收集到该政府信息的证据。对于“合理搜索”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以检索的数据库包含的信息资料是否全面(数据库收纳的数据越丰富,其检索结果越具有合理性),检索方法是否妥当(被告选取的检索方法更有利于找寻到相关政府信息的,其检索结果更具有可靠性),检索人员的工作流程是否完备(检索工作流程越是完备,检索结果更具有可信性);

3、对原告已提供政府信息线索的,被告提供已按原告提供的信息文号、标题、制作时间等线索,进行了检索、查询的证据,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公开指南、年度报告、归档目录等关联性证据;

4、原告提供相关线索,并要求法院调取相关卷宗材料、文件等,人民法院可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调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客观已形成(依法应形成)或获取后,由于行政机关自身在制作、保管、移交等方面出现的疏漏导致丢失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判决确认未予公开行为违法;确因客观原因丢失或灭失的,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拆迁律师9_美泰律师

以上为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及审查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征收律师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