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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胜诉|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村民放鞭炮庆祝!

案件判决结果:村委会与村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2022010601


案件背景


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湖泊5000亩,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常重要的财产。在2000年至2010年间,村委会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陆续同村外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5000亩的湖泊发包给村外人,期限自2000年至2030年,承包费每年5万元,合6元/亩/年。在上述湖泊承包期间,该村村民不得继续利用该湖泊获得收入,湖泊的承包费从没有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给村民,村民丧失在农村的主要收入来源。相反,在村外人承包湖泊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非但没有因此获得收入,反而欠村外人100多万元!


因为该湖泊不能给村集体、村民带来收益,湖泊又不归村民管理,村民同案外人发生过多次矛盾纠纷,请乡政府出面调解也无济于事,出于无奈的情况下,部分村民委托我们美泰律师,代理湖泊纠纷事宜。


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维持社会交易秩序、契约精神的现实状况下,一般都以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所以想要否决已生效合同的效力,除非是法定的合同无效类型,否则想要否定合同的效力是非常困难的。


美泰律师代理观点


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村外人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村外人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表决通过,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的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针对村委会和第三人的抗辩理由,代理律师也一一辩驳:


1、村委会认为,该湖泊难以管理,不能给村集体带来经济收益,村委会为了扩大村集体收入而将湖泊发包他人,实际上也并没有损害村集体利益。——村委会不可以以情、理为由违反法定的土地发包程序,即使以情、理为由看待发包事实,发包的结果是村集体不仅没有获得承包费用,反而欠承包人100多万元,村集体利益严重受损。


2、村委会与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承包湖泊期间有大量的设施投入,应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否则将会给承包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有大量的设施投入不是抗辩合同效力与否的理由,在2008年之前有该抗辩理由或许成立,但在此之后的抗辩理由都是不成立的。另外,我方有证据证明在承包人承包湖泊之前,村民已经对湖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过前期的开发、整理,承包人并未有大量投入,其也没有证据证明。


3、村委会认为,原告人数没有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没有起诉的主体资格。——法律并没有规定起诉的人数限制,任何一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村委会作出的侵犯村民利益的行为都有权利提出主张。


小结


在业内类似问题讨论中,业内人士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也稍感意外。因为在确认合同效力尤其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是比较困难的。该案自委托我们美泰律所以来,一直在为本案诉讼做工作,进程艰难,终于迎来了此次的胜利,因此村民才会自发地购买鞭炮进行庆祝,并衷心地感谢美泰律所和律师。


放炮

 

附判决书部分截图:

 

判决书1


判决书2


判决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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