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遇到非法强拆,许多人眼前一蒙,根本没有概念,更不知道怎么有效维权。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经典案例了解非法强拆
案情简介
2008年田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合同租赁土地放置大型建筑施工机器。由于政府需要对土地进行整改和出让,经评估,补偿田某夫妇200万元。由于租期未到,田某夫妇的机器无处安放,经镇政府和村委会协调,重租给田某夫妇一块土地,主要用于放置机器。2019年4月3日,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对田某的房屋进行了强拆,给田某夫妇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田某夫妇向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对强制拆除田某夫妇房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由于津南分局不履行查处职能,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在庭审过程中,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表示此次拆迁行为系八里台镇政府作出的拆迁行为。田某夫妇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八里台镇政府的非法强拆行为已严重违法,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称,在2019年3月25日接到函件称原告在八里台建设有大量违法建筑,经审查发现内容属实,于是向原告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表示在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前,被告及原告所在的八里台村委会均多次向原告讲解相关政策,动员其尽快腾出土地,但原告拒不履行。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证据:1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证明原告知晓被告为此次强拆主体的时间
2强拆现场照片3张,证明强拆现场状况
被告证据:
1. 关于请贵镇配合实施田富荣车队清场工作的函,证明原告在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给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在2019年4月2日即强拆前一天向原告送达该通知,印证了转天强拆的行为原告应当知道是被告所为。
3. 视频,证明原告2019年4月3日在拆除现场,即知道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是八里台镇政府,进一步证明原告于2020年5月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参考案例:(2020)津0112行初43号
判决结果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同,对证据3认为是被告举证期限外提供,不应采纳。。被告对原告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认可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对证据2真实性不予确认。在本案中,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后,其通过对被告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始终在寻求救济,所以田某夫妇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进行强拆前,对原告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进行全面调查;也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应当属于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规定,并且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最终确认被告某政府于2019年4月3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维权指南
遇到强拆不要慌,律师教你怎么做。首先要收集证据,对强拆现场以及对自己财产的损害情况进行拍摄记录。第二,及时报警,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最后,积极行使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