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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行政赔偿应体现对其惩戒

在我国,房屋对于普通百姓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征收过程中,对于强制拆除行为,一经作出便无法撤回,因此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也更容易引起纠纷。然而,一些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征收的进程,依然会选择强制拆除房屋,降低征收成本。因此,为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可在房屋应获补偿费基础上上浮一定的比例,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建筑不问缘由的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征收中,即便对于违法建筑,在征地补偿方案中明确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建筑亦给予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也应当对违法建筑本身进行赔偿。除了违法建筑本身,对于征地拆迁、土地整备等项目中,明确给予的搬迁补偿、停产停业补偿等费用,行政机关也应当给予赔偿。

与行政处罚不同,强制拆除的行为一经作出,便丧失了挽回的余地,即行政机关无法再通过补充调查来进行重新认定、处理。因此,法院在审查拆除违法建筑行政行为时,一般也会从严审查。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时,法院一般会作出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李某某、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一案【(2019)最高法行赔申1232号】中明确指出:

对建筑物的赔偿问题。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不属于其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仁寿县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部分房屋系违法建筑。对李某某位于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直接损失,按照征收该房屋所在集体土地时适用的仁府发(2013)7号文件标准每平方米720元×在案证实的房屋面积285.7平方米=205704元。为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在该房屋应获补偿费205704元的基础上上浮40%,判决仁寿县政府赔偿李某某房屋损失赔偿金287986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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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正是因为违法建筑所代表的利益巨大,关系着被征收人重大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在进行强制拆除时需要更加审慎、严格依法实施,既要实现规划执法的目的、消除违法状态,又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综合考量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国家利益保护和私人利益保障的统一。而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被征收人应了解相关政策,以防其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因此,若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了违法建筑等相关的问题,被征收人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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