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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这样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在无通知、公告的前提下,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但此时又无法知晓强拆的责任主体,导致诉讼无门,投诉无路。此时,便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

案情介绍:

林某合法所有房产一处,谋日发现该房屋已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屋内财产被全部损毁,但不知是何单位所为。经美泰律师指导,林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亲自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但公安机关仅口头回复系政府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予受理,美泰律师对此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美泰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编 办理行政案件 第三十章 受案的规定。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问明情况后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报案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记明案件来源、报案人的基本情况、简要案情、接报人等内容。受理案件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并留存一份备查,回执单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受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当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在《受案登记表》中注明,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若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合法强制拆除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则应当在受案登记表中载明是何单位依据何种文件实施了强拆行为,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报案人调查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美泰律师评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且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采取私力救济,公安机关仅模糊的告知系政府行为,不对报案详细调查,不告知公民由何部门以何理由对房屋进行拆除是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庇强拆行为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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