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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拆违代拆迁-征收过程中的逼迁方式之一

导读:在征收实践中,通常征收方会通过抓住被征收人的把柄,威逼其搬迁,其中把未登记建筑视作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是最普遍的一种方式。违法建筑是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一、违法建筑的内容如下: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主要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规定是什么: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应当”这个词。“应当”,表明这里的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必须具备的条件,达不到这个条件就是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当有关部门处理违章建筑的时候,会区分不同情形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

三、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例,未登记建筑的处理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未登记和临时建筑要不要给予补偿取决于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或者是超过批准期限的建筑。

总之,征收实践中,对未登记建筑处理的规定全国各地不一,这也是诸多令人震惊的一起起征收的血案发生的根源。对未登记建筑所有权人在征收过程中权利的漠视,是严重侵害未登记建筑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未登记建筑所有权人在面临征收时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参与。律师有多年处理征收案件的经验,通过分析案件材料,能够更快更准确的找到征收中的违法点,帮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更好的维权。因此,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情况,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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