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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无证房屋≠违法建筑

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十分常见。在征收过程中,一些地方征收部门不考虑无证房屋的形成原因,直接按照违法建筑的标准来补偿。对于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无证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历史原因: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形成的历史背景是源于计划经济的思想和百姓的实际需求。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城乡发展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化的迅猛发展之间不适应,加之在大部分农村极少数城市,不少家庭的居住条件差,人们为了解决居住生活的基本需要,便在自家院内私自搭建房屋居住。

法条速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最高法判例: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因潘先生诉其及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履行补偿职责一案中,于洪区政府请求法院驳回潘先生对土地补偿费、违建房屋的补偿请求,改判按无证房屋补偿标准对潘玉民1100平方米房屋进行补偿。最高院就案涉1100平方米有产权证房屋、无产籍房屋的补偿问题提出了以下观点。

1、潘先生从沙岭信用社合法购买案涉有产权证房屋后,用作肉食品加工厂经营场所和厂房。在潘先生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房照》及契税证等证据的情况下,案涉1100平方米房屋虽无房产档案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有证房屋和经营性用房予以补偿并无不当。

2、案涉无产籍房屋建成于1976年,原为乡镇人民政府的办公用房,亦系潘先生从沙岭信用社合法购买,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有其历史原因。在于洪区政府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为违法建筑的情形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美泰律师认为,在征收过程中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没有办证的历史原因,包括房屋的来源、房屋用途等因素,结合房屋的区位、周边市场价格等因素公平合理的确定补偿标准。而不能将无证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为由一概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的认定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不能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就随意将无证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因此,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是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征收人的无证房屋为违法建筑。如果您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帮助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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