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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合法房屋,政府负责人涉嫌犯何罪?



导读: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了步伐,征地拆迁屡见不鲜,城市焕然一新的同时,也存在着政府机关违法强拆合法产权房屋的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机关强拆合法建筑是违法的,强拆合法建筑的政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何罪呢?接下来笔者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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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职权罪:

(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了符合涉嫌九项情形的,应予立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拆迁中,政府机关强拆合法房屋,造成了人民利益损失,是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的,在政府机关强拆合法房屋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是导致了合法的房屋被强拆,人民的利益遭到了巨大的损失,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拆迁中,政府决定强拆合法房屋,政府负责人违法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负责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均明确规定了在拆迁过程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损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政府机关的责任人在明知没有权利的情况下却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给他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党校二〇一〇年秋季学期开学典礼上引用戏剧《七品芝麻官》中“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句俗语来勉励领导干部要做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公仆,拆迁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该尽到自己的监督职责,使拆迁合法有序地进行,杜绝百姓遭受损失的情况,如果百姓在拆迁中合法建筑被强拆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权利,找专业的律师帮助维权,避免错失最佳维权时机。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艳玲律师,有着十余年处理征地拆迁的经验,专业性强,应对此类案件非常有心得,处理起来可谓是游刃有余。

综上,合法建筑被强拆的居民请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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