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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暴力拆迁者刺成重伤!最高检: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责

拆迁中的合理维权1

导读: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暴力拆迁的现象屡见不鲜。面对强拆人员入侵公民住宅实施的暴力拆除,公民是否有权进行防卫,防卫的限度在哪里?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其中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尤为引人注目。因为这正是一起对暴力强拆非法入侵住宅的防卫案件,该案例的公布进一步明确了征地拆迁领域中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

一、案情回顾:凌晨两点翻墙进入,暴力强拆

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该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八户人家的拆迁工作,约定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同年10月1日凌晨2点左右,卓某某、王某某等8人在康某某带领下,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

耿某华妻子刘某某听到响动后出屋来到院中,立刻被人摁住并架出院子。耿某华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其进行殴打,欲强制带其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某华遂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三名强拆人员捅伤。

随后,耿某华被其他三名强拆人员按倒在地,随后被架出院子。妻子刘某某被人用胶带绑住手脚、封住嘴后用车拉至村外扔在路边。与此同时,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经鉴定,王某某、俱某某二名强拆人员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谷某明、耿某华因伤情较轻未作鉴定。经勘验检查,耿某华部分房屋被毁坏。

二、检察院:正当防卫,不批捕!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于2019年5月22日提请辛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认为耿某华的行为虽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同年5月29日,辛集市检察院检委会指出卓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耿某华的行为具有防卫意图,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耿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三、最高检“典型意义”:需综合评价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1、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墙非法侵入耿某华住宅,强制带离耿某华夫妇,强拆房屋。存在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正在发生,耿某华可依法行使防卫权利。

2、耿某华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其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二人重伤的重大损害,但是,耿某华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耿某华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另外,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强拆,是对财产权利实施的暴力,对耿某华夫妇人身伤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强制带离现场。虽然强制带离和围殴也是对耿某华夫妇人身的伤害,但是,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不法侵害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防卫行为的综合评价是考虑多方因素的,只满足其中几个因素并不足以作出认定。此外,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往往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因此拖拽被拆迁人强行搬离房屋院落等行为不能适用“无过当防卫”。因此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请广大被拆迁人不要盲目“拼命”,尽量避免与强拆人员发生正面冲突。那么在面对暴力强拆这种危机情形时,我们首先应该做的是保护家人与自己免遭伤害,同时尽可能保留证据,如提前安装摄像头拍摄取证。事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使强拆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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