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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罚相当:房屋是违建,一定要拆除么?

导读:

近日,一位老人因修剪自家种植的香樟树被罚款14万元的新闻冲上热搜,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一些网友对于该处罚的合理性合法性都提出了质疑,不理解为什么自己买的树会受到如此重的处罚。该案件之所以会引起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与普通公民所抱有的朴素认知和情感产生抵牾。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应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法上的过罚相当原则。同理,对于违建房屋的处罚只有拆除这一条路么?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必须实施强制拆除。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委托人超出合法审批的面积范围修建了26平方米的房屋。后相关部门认为超出的26平方米房屋违法,对委托人进行了罚款。在作出相应处罚,当事人缴纳罚款后,相关部门便将该26平方米的房屋面积视为合法。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应遵循所谓过罚相当原则,即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要结合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程度、再犯的可能性以及行政处罚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成正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以避免畸轻畸重等不合理情形的发生。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此为过罚相当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具体呈现,也为行政主体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规则指引。

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有利于促进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因此,行政机关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时,应始终葆有谨慎态度,遵守既定规则,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兼顾情法理的有机统一。

美泰律师提醒您,若您相关行政部门认为您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作出了行政处罚,您可结合您房屋的具体情况来处理,包括房屋修建时间、房屋位置、是否有部分审批手续等等。若认为处罚过重,可以及时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不难发现,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新法完善了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为细化裁量标准作出了诸多努力。行政机关应洞察立法本旨,加强柔性执法,提升执法效能,不辜负立法者的善良初衷,也不辜负人民群众的善治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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